第三十一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