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破坏电梯安全标识、救援标识、零部件和其他附属设施;
(六)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车或者蓄电池;
(七)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便溺;
(八)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