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