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事件等因素,依法编制、动态调整本市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并书面告知重点单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