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明确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二)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对离岗离职人员脱密期内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境外返回访谈工作;
(五)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