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通过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许可而擅自开建;

(二)未按照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许可的要求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

(三)国家安全防范设施未通过国家安全机关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四)擅自变更、损毁、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