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经市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查验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计算机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电子存储介质等设备、设施及其系统、应用、数据、网络。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