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把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法治宣传内容,增强全社会尊重、运用和保护专利的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