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