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