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专利权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裁决,自专利权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专利权人不撤回警告,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裁决的,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对是否侵权进行裁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