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大力推进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配齐配足教育资源,改善保育条件,逐步普及学前教育。

鼓励和支持乡村两级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办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重点支持边远地区、边境乡(镇)学前教育。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