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民族教育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育工作。民族宗教事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教育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民族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民族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