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民族教育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育工作。

民族宗教事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教育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