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小学,招生范围应当兼顾同一区域的各民族学生,优化学生民族结构,实行混班教学。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应当按照规定对边远地区、边境乡(镇)各民族学生实行优惠政策,重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办学水平较高的普通高中(含高完中)可以开设民族班。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