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优化、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建设职业学校的实习、实训基地,加强校企合作,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创新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扩大面向边远地区、边境乡(镇)的招生规模,并为其就业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