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成立涉及职工权益的社会性监督机构,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依法吸收同级工会参加。

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修改或者执法检查,应当听取工会意见或者吸收工会参加。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