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经费和财产第四十条有效企业、社会组织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备建立工会的次月起,应当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一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用于工会筹建工作。筹备金中属于新建工会的留成部分,应当自批准工会成立的当月起二个月内,按照规定返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