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财政拨款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向同级总工会足额拨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