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定期组织龙川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龙川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自治州、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龙川江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风险预报和预警机制。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