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1997年4月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