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龙川江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龙川江流域河道电鱼、毒鱼、炸鱼或者违反禁渔规定进行捕捞;
(二)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三)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四)进行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的生产建设活动;
(五)在龙川江干流、一级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六)在龙川江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七)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八)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使用禁用的农药,向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
(十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