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龙川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载明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数量、作业方式等要求进行,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堆场、加工场。采砂期届满或者不再采砂的,应当按规定恢复废弃场所地貌和植被。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龙川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