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龙川江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龙川江流域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龙川江干流、支流沿岸城镇、村庄的厕所改造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