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龙川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龙川江流域河段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环境控制目标要求。

自治州、龙川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