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技术规程开展林下种植,造成林业损坏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损坏林业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