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垒河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并向社会公布。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开采的,应当由当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在指定区域定时定量采砂,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