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南垒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垒河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并向社会公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村民因生活自用少量砂石需到河道开采的,应当由当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在指定区域定时定量采砂,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