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垒河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以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事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应当设置废水沉淀池。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