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综合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南垒河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工作,在南垒河流域内的乡(镇)、村庄和居民集中区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进行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