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南垒河流域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南垒河流域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南垒河流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