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凡从外地引进的绿化种子、苗木和花草,必须依法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和检疫,达到规定质量和检疫标准,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