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行政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年度绿化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制等制度,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考核,督促绿化责任单位按规定完成绿化任务。

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确认。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