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业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二)节能技术示范、节能产品推广、重点节能工程实施;(三)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四)节能技术服务和节能监督体系建立。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