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原有的主体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影响整体外观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