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统筹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完善社区办公场地,逐步实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

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鼓励驻社区单位、其他法人为社区提供活动服务设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社区便民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