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区治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社区治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社区治理工作,研究社区治理重大政策、重大规划,检查指导和督促考核社区治理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社区治理的具体工作,承担改善人居环境、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社区平安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区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