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坚持骨干带动,全员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