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行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社区,以小区为单元,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现状、治理能力等情况,科学划定网格,辖区内规模较大的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学校、医院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可以划分为专属网格。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