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合作开发等方式,探索智慧社区建设市场化运营模式,创新智慧社区建设投融资机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承接智慧社区建设项目运营。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