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社区纳入“数字通化”建设,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社区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统筹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强化系统集成、数据融合和网络安全保障。健全基层智慧治理标准体系,鼓励推广智能感知等技术。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