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侵占、损坏公共绿地及其附属设施;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畜家禽;

(十三)违反规定种植果树、蔬菜;

(十四)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