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五)受委托管理电梯、消防设施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