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楼房地面层或者院落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设施或者场所。用邮单位接收邮件的人员应当及时、准确传递邮件,并对邮件负有保管和保密的责任。对发现错投、误投或者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注明原因,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