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协助邮政从业人员完成邮件投递任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未能给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条件的住宅小区,由其物业服务单位负责邮件的接收和传递。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