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市场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并定期将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省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资料;配合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