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并定期将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省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资料;配合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