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七条有效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邮政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二)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三)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四)限定或者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搭售其他商品;(五)从事邮政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