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六条有效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标准予以投递。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省内邮件全程时限标准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