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标准予以投递。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省内邮件全程时限标准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