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三条有效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示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