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生产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的单位,不按规定标准注明统一能源效率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使用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