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修改,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