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修改,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